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大象新闻”。

湖北汉江中院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湖北省原副省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曹广晶贪腐案的部分细节。

判决书显示,2010年上半年,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了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某。由于滕某曾系世界冠军,经常陪名人打球,人脉资源丰厚,尤其是在北京,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自己的人脉资源,便经常与滕某吃饭、聚会,二人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某某公司相关人员请托,通过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向家坝水电站灌区工程北总干渠首部取水隧洞工程(简称向家坝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滕某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1557亿元,其中6757.6545万元已完成收受,4800万元则未遂。

2024年9月13日,天门市法院一审判决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滕某提起上诉。汉江法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澎湃新闻比对相关信息,上述曹某晶即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简称三峡集团)原董事长、湖北省原副省长曹广晶。曹广晶于2022年2月被查处,同年9月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曹广晶“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结交‘政治骗子’,搞政治投机”,并指出其“贪欲膨胀,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4年5月24日,曹广晶因受贿、泄露内幕信息,被徐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在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公布的世界冠军榜中,仅一人姓滕,即第八届世界杯男单冠军滕义,他还是1987年第39届世乒赛男团冠军成员。

乒乓球世界冠军滕义。图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
乒乓球世界冠军滕义。图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网

世界冠军利用影响力受贿逾亿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4日公布的汉江中院判决书显示,滕某,男,1962年4月20日生于北京。2022年7月1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湖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3日被逮捕。

天门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对滕某、陈某光、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定,2010年上半年,滕某与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在饭局上认识。由于滕某曾系世界乒乓球冠军,人脉广泛,曹某晶希望通过滕某拓展人脉,双方交往密切。

2012年至2018年期间,滕某作为曹某晶关系密切的人,受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关人员请托,通过曹某晶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中标向家坝水电站工程和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好处费共计约1.1557亿元,其中6757.6545万元已完成收受,4800万元未遂。

具体来看,2012年上半年,时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向家坝施工局局长李某建得知某某集团向家坝工程对外招标,为顺利中标,建议总经理周某华找关系争取。周某华请当时董事长杨某学帮忙,杨某学知晓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便请滕某出面帮忙。滕某同意并通知曹某晶,曹某晶也答应帮忙,最终帮助某某公司顺利中标,周某华承诺给予滕某等人好处费。

随后,陈某光在滕某安排下,多次与周某华、李某建及总经济师刘某云对接商议收取好处费。经多次商议并请示滕某同意后,陈某光安排其妻弟张某孝借用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向某某公司向家坝施工局收取好处费共计3057.6545万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张某孝于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7日向陈某光转账2919.1427万元。到账资金随后按滕某安排用于各类支出。

此外,滕某和郭某北共同收受某某公司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中标好处费共计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团乌东德水电站4个项目对外招标,某某公司为顺利中标,周某华与刘某云专程赴京请滕某出面找曹某晶帮忙。滕某同意并通知曹某晶,曹某晶答应帮忙。最终在其帮助下,某某公司中标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合同金额总计约32.36亿元。

因滕某不信任陈某光,安排郭某北代替陈某光对接收取项目好处费。郭某北在滕某安排下多次与周某华等人商谈收受好处费,某某公司给予2000万元现金和7亿工程量作为好处费。由于郭某北不懂工程,周某华安排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奖向郭某北支付好处费。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间,郭某北通过吴某奖分12次收到银行转账共计3700万元。资金到账后,郭某北部分资金按滕某安排转入指定账户。2018年7月,郭某北按滕某指示持续向周某华索要好处费,经多次商议最终确定好处费总额为8500万元,截至目前仍有4800万元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人到案,并相继如实供述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实。

获刑十四年

天门法院一审认为,滕某利用与前某某集团董事长曹某晶的关系,借助其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巨额好处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情节严重。

案件中,滕某收受好处费共1.1557亿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陈某光收受3057.6545万元均为既遂;郭某北收受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鉴于滕某、郭某北涉案金额含既遂与未遂部分,依法按照犯罪既遂数额酌情从重处罚。

滕某为主犯,依法对其按照全部查明犯罪处罚;陈某光、郭某北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判决:

  1. 滕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2. 陈某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3. 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4. 没收陈某光退赃款350万元及福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赃款76.44141万元,上缴国库;
  5. 没收滕某伙同陈某光违法所得2631.21309万元(含已缴税金62.07039万元),上缴国库;
  6. 没收滕某伙同郭某北违法所得3700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不服判决,均上诉至汉江中院。

滕某上诉理由包括:收取费用应为中介费,不构成罪名;如构成犯罪,应认定其为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陈某光、郭某北亦提出上诉意见。

汉江中院二审审理认定:滕某与曹某晶认识并关系密切,有拓展人脉之意,二人曾有结成亲家想法。曹广晶证实杨某学曾邀请帮忙,明确为滕某提供帮助。故滕某可通过感情或利益对曹某晶施加影响,构成“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点。陈某光、郭某北窝藏和协助犯案,同为犯罪主体。

关于量刑争议,汉江中院认为滕某涉案金额巨大,担任主犯,认罪态度良好,十四年刑期适中。同时,考虑到陈某光、郭某北的从犯地位及认罪态度,一审量刑有过重之嫌,予以纠正。郭某北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对救助同监室人员有贡献,予以量刑宽减。

最终,汉江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将陈某光刑期由十年减至七年,郭某北由十一年减至九年。

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

主编:彭丹

编辑:杜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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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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