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长三角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
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的《长三角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明确《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长三角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这是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首个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长三角全域面积达35.8万平方公里。
此前,2023年2月国务院批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规划是长三角首个跨行政区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范围由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组成,面积约2413平方公里。此示范区规划为长三角全域编制和实施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批复要求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长三角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14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9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7万平方千米;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批复强调,优化以都市圈为引领的空间格局,支持上海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上海大都市圈与苏锡常都市圈空间融合,以及与南京、杭州、合肥、宁波等都市圈的统筹,支撑世界级城市群建设。
批复明确,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空间的跨区域协同,重点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宁杭生态经济带等空间需求;优化沿江、沿海地区传统产业用地布局,加强传统产业集群向苏北、皖北、安徽沿江等地区有序升级转移的空间保障。
批复还就《规划》的实施保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沪苏浙皖四省市将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四省市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用,加强对跨省域规划编制实施的统筹协调,强化对交界地区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5〕111号
自然资源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长三角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的《长三角国土空间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属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长三角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规划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部署,建设世界级城市群,支撑长三角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长三角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14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29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7万平方千米;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地质灾害、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体系。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持续优化城镇空间,共同保护生态空间,积极拓展农业空间,深度统筹陆海空间,增强区域整体竞争力和综合承载力,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
强化长三角在长江经济带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与周边省份及区域重大战略地区的协同联动。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优化以都市圈为引领的空间格局,支持上海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上海大都市圈与苏锡常都市圈空间融合,以及与南京、杭州、合肥、宁波都市圈空间统筹,支撑世界级城市群建设。
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空间跨区域协同,重点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宁杭生态经济带等空间需求,优化沿江、沿海地区传统产业用地布局,加强传统产业集群向苏北、皖北、安徽沿江等地区有序升级转移的空间保障。
推动生态空间跨区域协同,筑牢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支持长江、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推动太湖周边、江淮湖群、黄河故道、浙皖省际毗邻地区彰显国土空间特色魅力,提升文化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
优化陆海统筹、江海联动的空间格局,推进沿海地区港航功能、港产城等重要空间的协同布局,合理有序利用深远海空间,释放海洋空间发展潜能。
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完善粮食应急保供空间布局,统筹流域防洪排涝空间,推动防灾减灾设施协同布局,加强水利、交通、能源、新型信息等基础设施空间保障,促进重要通道设施互联互通。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
《规划》是对长三角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区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是有关地方各级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约束,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对不符合规划的用地用海、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将《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纳入有关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
长三角四省市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作用,加强跨省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强化交界地区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要求。
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基础信息平台,建立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
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5年11月30日
原标题:《国务院批复同意!长三角首个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
栏目主编:陈抒怡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巩持平
https://news.sina.com.cn/c/2025-12-04/doc-infzqtxq88438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