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结算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本次《管理办法》修订涉及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调整、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及使用、增加风险防范等方面内容。
具体来看,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调整为概念式,明确适用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以提升规则的包容性。同时,根据不同品种(业务)的风险程度,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
- 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 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保持不变。
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20%调整为9%。
在风险基金规模方面,《管理办法》将原设定的30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并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关于风险基金的投资及使用,《管理办法》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范围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外,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同时,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提升操作效率。
另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结算参与人须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及使用事项,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同时,细化了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和追责安排。
证监会强调,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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