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发布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同时,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业务收入和收益的20%调整为9%。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本次修订不会触发新增交纳。
据了解,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此前,《办法》于2000年制定,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是规范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的需要。
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
- 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的包容性。
- 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差异化调整风险基金交纳比例: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千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保持不变。
- 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业务收入和收益的20%调整为9%。
二、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
- 将原设定的30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
- 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三、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从仅限银行存款,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及经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 简化风险基金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调整为事后报告,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
四、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及追偿追责安排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控要求。结算参与人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及使用事项,并提交年度情况报告至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 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的追偿追责安排。
据中国结算今年7月1日发布的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显示,基金净资产总额达到上限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无需再交纳。新加入结算系统的参与人需自加入日起交纳风险基金,且交纳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有头部券商在半年报中表示,集团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时,将其确认为资产及负债。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款项在与清算代理机构清算时,按规定交纳的经手费、证管费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相关费用确认为手续费支出。同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在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marketresearch/2025-11-08/doc-infwrwzc3954554.shtml